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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闫亚军、付殿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闫亚军,付殿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73号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刘晶晶,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张文魁。被告闫亚军,男。被告付殿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付殿群、闫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