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靠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史水平与被告唐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靠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史水平,男,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个体。被告:唐光,男,33岁,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水平与被告唐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水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水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