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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二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曾加接与谢训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加接,谢训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435号原告曾加接,业农。委托代理人陈键文,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训波,业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加接诉被告谢训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加接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谢训波的合同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加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12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06元,由原告曾加接承担。审 判 员  罗瑞飘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