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庄祖强与陈月平、陈最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祖强,陈月平,陈最暖,林舜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罗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庄祖强,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陈淑艳,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凤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月平,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最暖,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舜金,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罗源县。原告庄祖强诉被告陈月平、林舜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陈最暖为本案共同被告,裁定查封其位于罗源县凤山镇马祖前新村46号天福花园1座602单元的房产,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祖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淑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月平、陈最暖、林舜金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祖强诉称:2013年2月5日,被告陈月平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实为借条)一张,约定借款于2014年5月5日前全部还清,借款期间利息2%于每月5日支付。被告陈月平是通过保证人被告林舜金收到上述借款(以现金支付方式)。本案借款是发生在被告陈月平与被告陈最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最暖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被告陈月平未能按约定清偿本息,请求判令被告陈月平、陈最暖、林舜金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暂计至2015年4月8日为5.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月平、陈最暖、林舜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被告陈月平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于每月5日支付,借款于2014年5月5日前还清,被告林舜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陈月平、陈最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担保书、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月平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被告陈月平、担保人被告林舜金出具的欠条(实为借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约定月利率2%在2015年2月28日前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之后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债务是发生在被告陈月平、陈最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陈最暖共同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舜金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和担保书上签字,并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月平、陈最暖、林舜金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月平、陈最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庄祖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林舜金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庄祖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80元,诉讼保全费1780元及公告费,由被告陈月平、陈最暖负担,被告林舜金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义钊代理审判员 郑凌峰人民陪审员 叶建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珊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