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贾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未央区草滩镇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户籍所在地在西安市未央区,居住地亦在西安市未央区,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人民陪审员 刘益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答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