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伊春市升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有辉、伊和大厦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升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有辉,伊和大厦物业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737号原告伊春市升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忠国,职务经理。被告王有辉,男,系工商银行职工。被告伊和大厦物业公司。负责人杨华,职务经理。原告伊春市升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有辉、被告伊和大厦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春市升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显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