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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伊春市升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有辉、伊和大厦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升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有辉,伊和大厦物业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737号原告伊春市升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忠国,职务经理。被告王有辉,男,系工商银行职工。被告伊和大厦物业公司。负责人杨华,职务经理。原告伊春市升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有辉、被告伊和大厦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春市升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显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