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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常静与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365-1号申请被执行人常静,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静与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1342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15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拨划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常静,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