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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未知案件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编号:密级打印份数5主送:庭长拟稿单位民二庭拟稿人拟稿时间抄送:校对人校对时间审核意见:审批意见: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地德庆县负责人:谢飞雄,高良信用社主任。被告:谢镇安,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谢镇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谢镇安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6.06元,减半收取为258.03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劲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