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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石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田瑞生代理审判员  安 洁人民陪审员  汪兴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