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石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田瑞生代理审判员 安 洁人民陪审员 汪兴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