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27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HAO MEI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梅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270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廖林,行长。委托代理人贾佳,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皓(MEIHAO),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被告梅皓(MEIHAO)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被告梅皓(MEIHAO)已还清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零四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涂逸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