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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尤妞与尤志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妞,尤志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128号原告尤妞。被告尤志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妞诉被告尤志凯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尤妞签名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快递送达机构以“原址查无此人”及“电话一直关机”为由将文书退回。因原告尤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尤妞承担。审 判 长  胡晓光审 判 员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