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申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任孝龙与任宝同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孝龙,任宝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申字第000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任孝龙。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任宝同。再审申请人任孝龙因与被申请人任宝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淮陈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任孝龙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任孝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任孝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国君代理审判员 王卫华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长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