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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申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任孝龙与任宝同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孝龙,任宝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申字第000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任孝龙。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任宝同。再审申请人任孝龙因与被申请人任宝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淮陈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任孝龙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任孝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任孝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国君代理审判员  王卫华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长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