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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法光与李会民、穆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光,李会民,穆林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461--1号原告王法光,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详琪,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民,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穆林涛,男,成年。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光诉被告李会民、穆林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李会民、穆林涛忆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二○一五年九月二日提出撤回对李会民、穆林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李会民、穆林涛的起诉。审 判 长  靖胜忠审 判 员  郭庆梅审 判 员  张新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