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法光与李会民、穆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光,李会民,穆林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461--1号原告王法光,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详琪,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民,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穆林涛,男,成年。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光诉被告李会民、穆林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李会民、穆林涛忆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二○一五年九月二日提出撤回对李会民、穆林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李会民、穆林涛的起诉。审 判 长 靖胜忠审 判 员 郭庆梅审 判 员 张新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