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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明与季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季叶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赵明诉季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季叶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季叶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季叶珍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范益明代理审判员  蒋昕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美丽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