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西与娄俊亮、吴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陈西,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生。被告娄俊亮,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生。被告吴婵娟,女,汉族,1981年9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亚华,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陈西诉被告娄俊亮、吴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西及被告吴婵娟委托代理人李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俊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娄俊亮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21.5万元,同时口头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本金及利息,被告仅给付部分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1.5万元。被告娄俊亮未到庭、未答辩。被告吴婵娟辩称,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被告吴婵娟、娄俊亮在2015年1月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借款发生在离婚后,借款与被告吴婵娟无关。审理查明,被告娄俊亮以生意资金紧缺为由,先后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1月21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4月10日、2015年4月18日向原告陈西借款19.5万元,并出具借款协议及借条,双方均未约定借款利息。截至2015年4月,被告娄俊亮偿还原告陈西利息0.5万元。被告娄俊亮、吴婵娟于2015年1月26日在通许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后所有财产归被告吴婵娟所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借款协议原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娄俊亮向原告陈西借款19.5万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娄俊亮依法应予偿还。对于被告娄俊亮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1月21日的两笔借款共计8万元,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吴婵娟应对该8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债务均系二被告离婚后,被告娄俊亮个人所借,属个人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婵娟偿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西提交的借据均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娄俊亮、吴婵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西借款80000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娄俊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西借款115000元。二、驳回原告陈西的其它诉讼请求。若被告娄俊亮、吴婵娟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5元,保全费1595元,被告娄俊亮承担5278元,被告吴婵娟承担8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向永审 判 员 张闯开人民陪审员 杨运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泰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