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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杨某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原告在汕头打工与被告相识相恋,2010年5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7日生下女儿杨思婷,2011年12月24日生下儿子杨文龙,之后原告实施了结扎绝育手术。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在高速公路上班很少回家,原告在河源打工兼带小孩。2012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开始吵架,夫妻感情破裂并提出离婚,最终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未果。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小孩一人抚养一个,原告请求抚养小的儿子;另外,被告借原告父亲1万多元,应判令被告偿还;最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的房屋公积金应予分割。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南湖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被告答辩,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小孩抚养问题,被告主张抚养两个小孩;另外,被告不存在欠原告父亲1万元,原告要求分割的公积金也早已支取用于平时家庭开支了。本院查明,2009年,原告在汕头打工与被告相识相恋,2010年5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7日生下女儿杨思婷,2011年12月24日生下儿子杨文龙,之后原告实施了结扎绝育手术。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在高速公路上班很少回家,原告在河源打工兼带小孩。2012年开始,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向提出离婚。目前,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原告带着儿子杨文龙返回家乡江西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已施行绝育手术,主张抚养一个小孩,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婚生儿子杨文龙,年纪尚幼,由母亲抚养较为适宜,且目前已跟随原告在江西生活,据此本院确定杨文龙由原告抚养,女儿杨思婷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主张要被告赔偿30000元,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诉称被告借其父亲1万元,被告否认,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XX均分配被告的住房公积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本案不作分割,原告可就财产分割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扬捷离婚;婚生儿子杨文龙由原告郑某某自行抚养,婚生女儿杨思婷由被告扬捷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旭生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