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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茴、被申请人马建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茴,马建存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32号申请人王茴,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火炉,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马建存,住山西省娄烦县。2015年8月30日,在晋江市安海镇菌柄洋南村路段,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与被申请人驾驶的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轻型厢式���车,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受害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王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