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林辉、林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林辉,林婷,郑思远,王炯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住所:连江县。负责人郑跃芳,行长。诉讼代理人林志炎、李佐霞,福建华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辉,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连江县。被告林婷,女,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连江县。被告郑思远,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连江县。被告王炯超,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连江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被告林辉、林婷、郑思远、王炯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咏隽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