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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恢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188-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南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64932.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