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X杰诉符X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杰,符X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徐X杰,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五指山市X路*宿舍*幢*单元*房。被告符X琴,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海口市龙舌坡*号。委托代理人刘X辰,海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杰与被告符X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 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艺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x2arm69jnezc32degy案件唯一码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