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陆球文与上饶市欣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球文,上饶市欣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95号原告:陆球文,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饶市欣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洲区北环路福达家园23号。法定代表人:姜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青年路。法定代表人:姜建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青年南路西侧新建路南侧韩寨。法定代表人:姜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曦曦,该公司员工。原告陆球文与被告袁自伟、上饶市欣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欣龙运输公司)、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辛金信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利辛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球文的委托代理人姚大志、被告利辛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曦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饶欣龙运输公司、利辛金信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诉讼过程中,陆球文申请撤回对袁自伟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球文诉称:2014年9月26日9时12分,袁自伟驾驶皖S×××××、赣E×××××挂重型半挂车行驶至来安县经一路交叉口处时与其驾驶的皖M×××××号轿车相撞,造成其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袁自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袁自伟驾驶的车辆分别属于上饶欣龙运输公司、利辛金信运输公司所有,该车在利辛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故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215元、误工费26820元(74.50元/天×360天)、护理费12528元(104.40元/天×120天)、营养费3600元(30元/天×1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0元/天×30天)、残疾赔偿金89244元(9916/年×20年×45%)、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鉴定费4416.93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09723.93元。上饶欣龙运输公司、利辛金信运输公司未作答辩。利辛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陆球文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9时12分,袁自伟驾驶皖S×××××、赣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来安县中央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与经一路交叉口处时与右侧驶来陆球文驾驶的皖M×××××号轿车发生侧撞,致陆球文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陆球文受伤后入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来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多发伤、枕骨骨折等,共住院28天,用去医疗费合计53729.26元。陆球文出院后在来安县中医院复诊用去医疗费合计1215元。2015年7月9日,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陆球文因交通事故致劲部活动度丧失75%,属七级伤残;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轻度智力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属八级伤残;因交通事故致8肋以骨折,属九级伤残。2、陆球文伤后误工期为36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陆球文用去鉴定费计人民币4416.93元。另查明:2014年12月23日,陆球文就其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53729.26元、车辆损失费等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判决利辛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赔偿陆球文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49032.26元。陆球文系农业家庭户。袁自伟驾驶的皖S×××××、赣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分别登记于利辛金信运输公司、上饶欣龙运输公司名下。皖S×××××半挂牵引车在利辛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以下简称三责险),赣E×××××挂平板半挂车在利辛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三责险50万元,三责险均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陆球文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陆球文的合理损失应当如何计算;二、陆球文的损失各被告应如何承担。针对争议焦点一,医疗费,以陆球文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为准,陆球文住院期间医疗53729.26元,已经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处理,经合计其出院后复诊医疗费为1215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经鉴定,陆球文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费分别为360天、120天、120天。陆球文系农业家庭户,其主张按2014年度安徽省农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主张104.40元/天的护理费;主张30元/天的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陆球文住院28天,其张主张30元/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经鉴定,陆球文分别构成七级、八级、九级伤残。陆球文系农业家庭户,其主张按2014年度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16元/年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主张70000元过高,本院根据其伤情、过错程度等情况酌定为40000元。交通费,其主张1000元,本院根据其伤情、治疗等情况酌定为800元。综上,陆球文的合理损失合计为:179463.93元(医疗费1215元+误工费26820元+护理费12528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残疾赔偿金892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4416.93元)。针对争议焦点二,公民生命、财产健康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陆球文无事故责任,袁自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袁自伟驾驶的皖S×××××号半挂牵引车在利辛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驾驶的赣E×××××挂平板半挂车在利辛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责险,三责险均不计免赔,故利辛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应在S19975号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球文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不足部分69463.93元,由利辛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按三责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即由利辛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赔偿陆球文计人民币179463.9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赔偿原告陆球文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79463.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陆球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9元,减半收取费用674.50元,由原告陆球文负担24.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担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执行款交付银行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审 判 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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