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林与长寿区丽敏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长寿区丽敏餐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840号原告周林,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长寿区丽敏餐馆,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晏中路3号1-2。经营者尹丽敏,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与被告长寿区丽敏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寿区丽敏餐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为293元,由原告周林承担。审判员 谢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