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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诉张立平货款拖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张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378号原告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地址:成县城关镇支旗村大路沟法定代表人赵洁璠职务:经理被告张立平,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诉被告张立平货款拖欠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以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