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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40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杨楼镇孟寨行政村孟寨东村2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807093921。被告徐某某,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杨楼镇孟寨行政村孟寨东村2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70720391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学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