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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明玉与李洪玲、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玉,李洪玲,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710-1号原告张明玉。被告李洪玲。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号中商国际大厦*楼。负责人国振亮,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洪玲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洪玲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