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英如与被告赵友利、王雪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如,赵友利,王雪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陈英如,女。委托代理人江发平,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被告赵友利,男。被告王雪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如与被告赵友利、王雪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友利、王雪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英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如撤回对被告赵友利、王雪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3元,申请保全费2020元,合计4513元,由原告陈英如负担。审判员 周树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