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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蒋太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863号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国荣,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荣涨、张丽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太云,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诉被告蒋太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吴宇轩人民陪审员陈宝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洪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