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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执恢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恢复申请执行王某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恢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82441-6。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恢复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生效的(2014)安居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义务:返还借款39万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诉讼保全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5750元,被执行人王清龙仅给付借款1万元,尚欠38万元及违约金未予给付。本案在执行中,王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查封、扣押王某某所有的川JNXX**凯迪拉克汽车一辆(停放在本院车库内)。201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销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因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银审 判 员  谢国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