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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博垦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党博商贸有限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艾比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党博商贸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艾比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党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党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艾比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组织机构代码证72235778-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党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艾比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712185元。未执结标的额712185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博垦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 尼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