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梅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夫妻二人感情极为不和,被告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即离开了原告家而外出,断然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婚前原告分多次给被告彩礼共计70000元,现已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生活困难。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现仍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款70000元;诉讼���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款,我不知道,也没有见过钱,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时原告分三次给付被告彩礼款70000元。后原、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结婚仪式,婚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曾于2014年期间曾起诉离婚,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再次来院起诉。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嫁妆)有:34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四组合柜一套、饮水机一个、组合条几一套、布制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吃饭桌一个、菜柜一个、小板凳六个、小盆一个、大盆一个、被子八条、床上四件套两套、床单两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2014)淮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都曾因婚姻问题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本着构成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的原则,分别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给予了原、被告感情恢复期。在感情恢复期内,原、被告至今未能恢复感情,现原告态度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70000元,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难,应予适当返还。参照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指导意见的精神,原、被告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未超过半年,应以彩礼款70000元的50%返还为宜,计35000元。原告的嫁妆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梅某离婚。二、被告梅某的嫁妆(详见查明部分)归梅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梅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中原审 判 员 张振忠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海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