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彦军与吕盼盼、被告好帮手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军,吕盼盼,昌吉市好帮手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71号原告:马彦军,男,汉族。被告:吕盼盼,男,汉族。被告:昌吉市好帮手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乌伊西路先锋路口往北500米处。法定代表人:吕盼盼,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彦军与被告吕盼盼、被告好帮手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彦军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彦军担25元。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