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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孟某。上诉人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