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孟某。上诉人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