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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建武与段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武,段年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425号原告李建武,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段年明,男,42岁,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原告李建武诉被告段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在2013年经营腐槙酸,被告于2013年从原告处购买原告腐槙酸,共计21000元,由被告于2013年6月2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借故不予归还。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武无法提供被告段年明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