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胡智鹏、杨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杨娟,胡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551-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交行大厦。负责人王大坤,行长。被执行人杨娟,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智鹏,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娟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