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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白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白初字第187号原告赵建国,男,汉族,1966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51966********,住甘肃省陇西县云田镇上大道村下大道社**号。委托代理人张向林,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号。法定代表人聂存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5年4月23日受理的原告赵建国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建国负担。剩余4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牟 飚代理审判员  张晗淳人民陪审员  郑彩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海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