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可欣法定代表人李爱华与齐河县博文实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502号申请人:刘可欣,女,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被执行人:齐河县博文实验小学。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可欣法定代表人李爱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博文实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少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