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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328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叶宝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