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328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叶宝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