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3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楠与王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王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537-1号原告张楠,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被告王树龙,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楠诉被告王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树龙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树龙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