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171号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倪霞。委托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夏学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