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2796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建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南民初字第011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良的配偶吴永娟(证件号码:330402197704293327)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良的配偶吴永娟(证件号码:330402197704293327)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良的配偶吴永娟(证件号码:330402197704293327)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建良的配偶吴永娟(证件号码:330402197704293327)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4066601103966760的存款人民币4142.2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