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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德清申请执行徐池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清,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池密,男,汉族。杨德清申请执行徐池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黔威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调解书,标的为4238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为6257.00元,合计430057.00元。该案于2015年4月2日在我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在威宁县或毕节的供电局有工程款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徐池密在该二供电局的工程款均为以公司名义存在的,无法用来赔偿申请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2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祖章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