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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葛言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言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0046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言斌,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言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晶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言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6时45分,被告人葛言斌驾驶鲁B×××××货车沿长深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750公里+252米处,车辆前部撞击停在应急车道内被害人刘某驾驶的鲁G×××××货车尾部,致在车下的刘某、刘洪森当场死亡,刘英祥受伤,双方车辆、路产及鲁G×××××货车货物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葛言斌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审查认定,被告人葛言斌疲劳、饮酒后驾驶机��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民事赔偿部分已另案提起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葛言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综合材料、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死亡证明书,未出庭证人许国彪、李爱红、宋美桂、刘梅的书面证词,被告人葛言斌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连正达司鉴中心[2015]病鉴字第029、030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连正达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94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出具的连公交认字[2015]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痕)字[2015]47号痕迹检验意见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5]546、547、54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言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言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葛言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葛言斌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言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葛言斌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正美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人民陪审员  李素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