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玉侠与杭州盛世铂金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侠,杭州盛世铂金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马玉侠。委托代理人:杨慧丽、何琳烨,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盛世铂金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侠诉被告杭州盛世铂金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玉侠负担。审判员 丁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