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5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秀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颜五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平,颜五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512-2号申请执行人:黄秀平。被执行人:颜五九。关于申请人黄秀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颜五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颜五九确认尚欠申请人黄秀平担保借款88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颜五九承诺自2015年8月份起,每月月底前偿还申请人800元直至还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已由颜五九缴清……。因本案执行期限较长且经申请人同意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孙山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