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俊与刘显军、吴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显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朝艳,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俊申请执行刘显军、吴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0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显军、吴朝艳的银行存款280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玉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首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