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晶与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李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张晶。委托代理人李先军,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辉,系宣恩县千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业主。原告张晶与被告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晶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晶负担。审判员  潘国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璞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