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晶与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李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张晶。委托代理人李先军,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辉,系宣恩县千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业主。原告张晶与被告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晶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晶负担。审判员 潘国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璞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