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与李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李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478-3号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1门802室。被执行人李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46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