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郝家良与孔宪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家良,孔宪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郝家良,男。被告:孔宪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家良与被告孔宪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家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处理。审 判 长 于德彬审 判 员 董仕平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俊文第2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