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余小江与成都圣保隆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江,成都圣保隆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877号原告余小江被告成都圣保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刘太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江与被告成都圣保隆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小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小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余小江承担。审判员 文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