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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执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子函与刘家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函,刘家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0955号申请执行人:刘子函,男,200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理人:倪丽珍,淮南市大通区第二小学教师。被执行人:刘家峻,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2)田民一初字第02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家峻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秀荣 来源:百度搜索“”